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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抒己见”还是“求同存异”?

冲突和协商的不同风格

辩论在古代中国和现代的亚洲都不太普遍。实际上,西方人认为辩论是很自然的事情,在亚洲却很少见。北美人一进幼儿园就开始进行阐述观点并加以论证的训练(“这是我的机器人,它很好玩,因为……”)。与之相反,亚洲人的生活中没有那么多辩论或意见交流。一位日本朋友告诉我“踊跃的讨论”这一概念在日本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会威胁到群体的和谐。或许就是这样的认知让他的努力失去价值,他在日本举行美式餐会,他只邀请了一些日本的朋友,他们都表达了对此举的喜爱之情——从马爹利酒、牛排到苹果酱。但想使大家各抒己见、论辩的努力却完全失败了。

辩论的传统与法律和科学方面的修辞风格是一致的。科学论文的修辞构成有:对主要观点的概述,对相关基本理论的描述,具体的假设,对所采用的方法和论证的陈述,对所采用方法的证据说明,对该证据为什么可以支持这个假设的论证,对可能的抗辩进行驳斥,再回头参照基本理论、对该论文所涉及的领域进行评论。对于美国人来说,这种修辞是从幼儿园到大学逐渐形成的。在成为研究生的时候,这已经成为他们的第二天性。但是,对于大部分亚洲学生来说,修辞有些陌生,并且学习修辞也是一个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亚洲学生学习刻苦,都是百里挑一的优秀学生,然而他们的第一篇主修课论文很令人失望,这对于美国的科学教授们来说已经习以为常——这并非是因为他们对英语掌握不足,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掌握在这位教授所研究的领域中司空见惯的修辞手法。根据我的经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这些学生没有掌握他们所反对的西方修辞风格,而并非因为这些学生对他们所从事的事业没有深入的理解——教授往往认识不到这一点,这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亚洲的法律中也没有具有挑战性的修辞学形式。在亚洲,法律不像在西方那样主要由对立双方的争辩构成。

比较典型的是,争论双方把他们的情况诉诸中间人,中间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平而是通过寻求一条中间道路以减少对立双方的仇恨。他们根本不会根据普遍的原则找到一种法定的解决冲突的办法。亚洲人只是从理论上考虑法律审判,按照常规行事,而西方的认识是僵化的、没有人情味的。

谈判在东西方社会也具有不同的属性。政治科学家小路公秀认为西方的erabi(积极、主动的)风格是以“人可以自由地操纵周围的环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信仰为基础的。这一观点暗示了行为的先后顺序,一个人会先制定其目标,然后制订达到这个目标的计划,接着依据计划改变环境。具有这种风格的人,认为关注各种关系没有太大用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建议和决策倾向是二选一的,因为西方人知道他们想要什么,并且为了达成一个可以接受的交易,他们很清楚他们的取舍。谈判应该简短而又切中要害,免得浪费时间。

日本的awase(和谐)风格“否认人可以操纵环境的观点,而是认为人要适应环境”。谈判并非是“弹道式的”、一次可以完成的努力,各种关系应该是长期稳固的,避免作非此即彼式的抉择。有一种信仰认为“聪明一时,糊涂一世”。日本的谈判人在初次交易的谈判中比同样情况下的西方人会做出更多的让步,以求为未来的信任和合作奠定基础。在日本人看来,各种问题是复杂的、主观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美国人则认为各种问题都是简单的、客观的,是支离破碎的。

因此,东亚人群体与欧洲人群体之间存在显著的社会心理差异。东亚人生活在相互依赖的世界中,自我是整体的一部分;西方人生活在自我是单一自由行动的人的世界中。东方人重视成功和成就是因为这会给他们所属的群体带来益处,西方人重视这些东西是因为这些是个人价值的勋章。东方人重视和睦相处,并进行自我批评以确保做到这一点;西方人重视个性,他们力求自我完美。东方人十分在意他人的情感,他们力求人际间的和谐;西方人更在意了解自己,他们宁愿牺牲和谐来换得公平。东方人可以接受等级制度和群体控制,西方人则喜欢平等和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亚洲人回避争议和辩论,西方人则对从法律到政治以及科学各个领域的论辩修辞兴致昂扬、信心满满。

当然,这些概括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群体的所有成员。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些个体更接近另一个社会中的人,一个特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一生中在独立性和相互依赖性间的角色跨度也是相当大的。但是在社会之间和社会之中的变化以及个体本身的变化不应该使我们无视这个事实,那就是东亚人和有欧洲文化背景的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我们几乎可以说这些社会差异就如古代中国人和古希腊人之间的差异。如果是社会环境导致了古代中国人和古希腊人之间认知差异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据此看到现代东亚人和西方人之间的认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