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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原则的一般本质

对于每个道德问题,都有需要识别和应用的道德概念和原则。这些概念中暗含的原则是《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的权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对这些权利的表述是:

承认人类大家庭中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以及平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和和平的基础……对人权的忽视和蔑视已经造成了人类野蛮的行动,践踏了人类的良心,阻碍了一个自由平等世界的出现,在这个世界中人类可以享受言论和信仰自由,不受恐惧威胁,并享受普罗大众拥有的希望。

《世界人权宣言》被视作衡量“所有民族、所有国家成就的标准”。它清楚地陈述了一些重要道德原则。

以下是30条宣言中展示的一些原则:

■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人人生而平等。

■每个人都享有生活、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没有人应该受到奴役。

■没有人应该遭受折磨,受到残忍、不人道的对待和惩罚。

■每个人都有使生活能满足其和其家人健康幸福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由参与和平结社和集会的权利。

■不用区分诸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民族、财产、出身或地位,每个人都享有宣言中提出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不加区别地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中列出的道德原则在理论上被广泛地接受,但是,即使是民主国家也未必遵照这些原则行事。比如,《纽约时报》(“特赦组织发现美国侵犯权利的‘普遍模式’”Oct.5,1998,p.A11)报道,国际特赦组织以侵犯基本人权为由传讯美国。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指出:“没有警察机关和刑事、法律系统长期存在侵犯人权的普遍模式。”

报告中,国际特赦组织指责美国没有“向所有人兑现捍卫人权的基本承诺。”报告指出:“美国全国有成千上万的民众遭到警察持续、故意地暴行侵扰。残忍、可耻甚至威胁生命是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特征。”

担任国际特赦组织秘书长达6年的沙勒(Pierre Sane)曾说:“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使用国际人权法批评他国,却不用同样的标准要求自己,这不是讽刺吗?”

理论上,每个国家都同意基本人权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它们通常不能坚持这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