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锒铛入狱

每个人都追求完美的人生,都渴望自己一辈子没有污点,但是当某一瞬间你脑袋发热,做错了事情,总得付出代价,该来的总是会来的,功过相抵那是在旧社会。新的社会里,一切都是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的。

一直以来,关于褚时健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总是存在着多种版本,有肆意夸大的,有轻描淡写的,也有不怀好意的……到目前为止,相对客观的一种说法就是,褚时健是对自己所受的待遇存在着不满,后来将小金库中的钱给几个兄弟分了。

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犯罪动机”,我们更能接受这是人们了解的那个褚时健的所为吧。

经过相关单位长达4年的调查,以及考虑到褚时健对云南省的贡献。最后,在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长达数千字的判决书(摘录):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褚时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前,交待了这一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论;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侵占公共财产线索,但检举的事实未按刑事追究,立功不能成立;关于重大立功表现,指被告人罗以军检举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的重大犯罪事实,因对被告人褚时健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确认,故被告人罗以军重大立功表现亦不能成立,但该行为使检察机关及时追回流失在境外的巨额国有资产,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乔发科在同案人已经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作如实供述,不属主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酌定从轻。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曾对玉溪卷烟厂做出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发展做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至于被告人的历史表现反映出的主观方面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四、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纸判书,褚时健入狱了,一代“烟王”在这里落幕了。很多人为褚时健打抱不平,认为褚时健为云南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应该受到如此重罚,况且,他并没有从实际意义上损害人民的利益。可是法律就是无情的,不论你是谁,不论你做出多大的贡献,只要触犯了法律,都逃不过制裁。

在判决书宣读停止的时候,褚时健的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他淡然地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坦然地面对法院的判决。褚时健清楚,自己做错了事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后来,褚时健的律师马军在征求褚时健是否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时候,褚时健拒绝了,他选择沉默地接受。没有抱怨自己功大于过,也没有埋怨法律无情。

在褚时健接受审判的时候,外界对这个来自云南的烟王给予了无限的关注,各大媒体都竞相报道,坊间茶肆议论纷纷,毕竟褚时健的名声太大了,他的光环也太闪耀了,一下子从“神位”上跌下来,让很多人感到难以接受。当然更重要的是,当时人们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究竟应当享有怎样的待遇是非常关心的。因此,媒体将褚时健一案视作“历史的审判”。

事实上,褚时健的案子并非是拖了4年,而是在这4年中经受了很多考验,尤其是在对他如何量刑的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法院为此强调了一句话——“判决一定要经得住历史的考验”。言外之意:不能冤枉了褚时健,也不能对他太过宽容,让后人揪住一个“话柄”。

人们总希望获得客观,人们也不断向往着客观,然而事实一次又一次地证明,想要站在置身事外的立场上去看待一个问题、一个人,的确是难上加难。特别是像褚时健这样一个身份背景都十分复杂的人,如何给予他最公正的判决,成为了人们所期待的一个结果。

据说,法院公布的那份8000多字的判决书,前后反复修改了多达10次,也正因为此,它被法律界人士称为“现代法律文书的典范”。

不过,如果按照当时中国对贪污犯罪的量刑案例来看,褚时健涉及的金额足以让他判好几次死刑。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在褚时健被宣判两个月之后,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对胡长清案进行了终审裁定:死刑。

那么,身为江西省前副省长的胡长清,到底贪污了多少钱款呢?544.25万元人民币,另外还有无法查明的161.77万元人民币。如果将这两笔钱加在一起的话,只是相当于褚时健一次贪污金额174万美元中的50%左右。

当然,拿褚时健和胡长清相比,似乎也存在着诸多不可比性。毕竟,褚时健是一个对玉溪、对云南乃至国家有着重要贡献的人,没有他的努力,就不可能有玉溪卷烟厂的腾飞,也就不会有他日后“贪污”的一分一厘钱,因为他是一个企业的掌门人,是他带领着大家奔向了一条小康之路。相比之下,胡长清就不同了,他是政府机关的要员,没有他出任副省长,也会有别的人来代替,绝非是少了一个胡长清,江西省的经济就发展不上去了。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褚时健和那种老百姓恨之入骨的贪官是不同的,人们感恩于他,至少云南烟草业的产供销链条上的很多人都会感谢他,这其中有每日辛劳工作的烟农,有兢兢业业的烟草售货员,还有在烟田里做考察实验的技术员……受益者实在太多了。

另外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司法机关对胡长清的评定是:认错态度不积极,思想不明确。相比之下,褚时健做得确实要比胡长清机智许多,他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听到判决书之后,褚时健都表现得淡定自若,似乎这一切与他自己没什么关系,无非是换了一个睡觉的地方。然而,内心的痛苦,只有褚时健自己最清楚。他选择接受,是他决定为自己失误的行为买单,也是在法律面前不得不承担责任。

态度决定一切,一个人的心态才是他自己真正的主人。

或许,正是因为褚时健的功劳所在,让这个案子带有了那么一种特别。不过无论怎样,褚时健都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这是他不得不正视的现实,也是那些尊敬他的人、感念他的人要接受的事实。

有些人犯了错,还有机会改正,有些人,可能错了,这辈子也就结束了。褚时健与胡长清似乎就是最好的两个例子。褚时健正是由于自己积极的认错态度,勇于承担的勇气,才换来后来的东山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