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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编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1)一书出版伊始,就引起了广泛注意。竹简所见各种文书,大约形成于汉高祖五年(前202年)至汉吕后二年(前186年);而墓主大约是位低级官吏,去世在汉吕后二年或其后不久。其中的《二年律令》里面,包括二十七八种“律”(2)和一种“令”。这些法律文献,为研讨汉初制度提供了宝贵材料,给了学者“美不胜收”之感。秦汉传世文献的数量跟研究者的数量不成正比,所以每当有地下文献新出,人们总是应声而至、接踵而来。

《二年律令》中有一种《秩律》。书写《秩律》的竹简约有34枚,录文约1700多字,残缺不算太多;内容是中央王朝对各种官吏秩级的法律规定,从而展示了汉初官员的禄秩序列原貌。《秩律》看上去未免单调乏味,不过是些官名和秩级的排列而已,通篇都由“某官,某官……若干石”这样的语句构成。这1700多字能够告诉人们什么呢?

首先,《秩律》提供了汉初禄秩的基本结构,显示了禄秩序列是由哪些秩级构成的。本来先秦的秩级记载就很稀少,汉初的秩级情况非常暧昧;而《秩律》补上了汉初秩级这一缺环,并显示这时的秩级比后来为简,并由此可以推知早期禄秩的重心,相对于官职等级架构来说是比较偏下的。那么由先秦秩级进化到汉初秩级,再进化到西汉中后期和东汉秩级,禄秩在结构上的由简而繁、其重心上升的变迁历程,就更清晰一些地呈现出来了。

其次,观察《秩律》可以看到,汉初的某些官职没有列在其中。例如,在《二年律令》中多次提到一种“宦皇帝者”,他们大致就是后世的“郎、从官”,这类官职就没列在《秩律》之中。没被列在《秩律》之中的官职,我们认为没有秩级。还有文学之官,也不在《秩律》之中,由此我们推测,这类官职当时也无秩级。而这就告诉人们,当时采用禄秩手段所管理的职类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职类都用禄秩做官阶,最初主要是“吏”,即行政人员职类使用禄秩。而这就有力强化了我以往的禄秩是“吏禄”的论点。

进一步考察还能看到,因不载于《秩律》而被我们判断为无秩的那些官职,后来逐渐有秩级了,但大抵分布在“比秩”之中。所谓“比秩”,就是冠以“比”字的秩级,如“比二千石”、“比千石”、“比六百石”之类。根据种种迹象我们判断,“比秩”是由原先无秩的官职,通过“比”于某个秩级,而形成的。这主要发生在“宦皇帝者”职类,以及“文学”职类。此外,军职在后来也列于“比秩”。那么禄秩序列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横向扩张”,即向更多职类扩张的过程。更多职类被纳入禄秩,就意味着更多职类被用针对“吏”的方式管理了。那是汉代官僚等级管理的重要进化。

汉代禄秩的秩级中有“比秩”,这是一个非常显眼的结构性特征;然而两千年来,几乎无人对“比秩”问个究竟。秦汉官制被梳理了两千年,没被研讨过的制度寥若晨星,而“比秩”就是其中的一个。不过现在,我们可以对它提出一个初步解释了。看似单调枯燥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其实潜藏着若干有价值的信息,可以丰富人们对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的认识。

【注释】

(1)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根据原书为27种“律”。李均明先生认为,现《二年律令》中的《具律》应分出《囚律》。见其《〈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若是加上《囚律》,那么今见《二年律令》中,就应该包含28种“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