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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官制

战国时期,只剩了七个大国和一个微不足道的卫国。各国的地域比春秋时要大得多,国家事务加重,于是行政机构也相应地有了极大的增改。就中央机构来说,在秦国开始确立了丞相(尊贵一些的人称相国)制度,“丞相”之“丞”与“承”通,“丞相”就是承君王之旨,辅理国政的意思。丞相明确表示出了君王的威权,同时“国尉”、“将军”等称号也出现了。就地方机构来说,秦、魏等国已确立了郡县制度,在内地称县,县有令,以民政为主;边地则称郡,郡有守,以军事为主;守和令在当时并不见得有上下之分。战国中期以后,有些郡,人口增多,生产随之增长,因而民政也重要起来,这才将郡内划分为县,至此,郡辖县的制度才确定下来。到战国末期,内而中央,外而地方,秦国的官制,大体上已接近统一以后的情形。

(潘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