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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如何施行的?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可是,关于这种制度的施行情况,各家的意见很不一致,历来争论不休,至今仍然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怎样的形状才算是“井田”呢?《周礼。小司徒》郑玄注:“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据此,有人认为,“井田”的基本结构必须是九块等积的方田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井”字形。但《易经。井卦》中说:“往来井井”;《荀子。儒效》也称:“井井兮其有理也”。“井井”系形容有条理。

因此,又有人认为,凡是整齐地划成等量小块的田地,都可以称为“井田”。井田制在古代是否施行过呢?《孟子。滕文公》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周礼。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国语。齐语》记管仲说:“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国语。鲁语》载孔子说:“其岁收田一井……”;《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又谓:“井田者,九百亩。”根据上述资料,古代施行过井田制是过去94没有问题的。但也有人认为,《孟子》、《周礼》上的井田说是理想化的乌托。邦,《国语》中的“井”不是指田地;《穀梁传》成书甚晚,所说“井田”是从《孟子》那里演化而来。还有人认为,《孟子》所说井田固然是空想,但小方块形式的井田制肯定是存在过的。

那么,井田制从何时开始施行,至何时瓦解废除的呢?有人认为,马克思说过,农村公社的地产都是由“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恩格斯也说,在农村公社里,每一个社员都可以“分到同样大的一块土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55、452页)。因此,井田制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阶段应已出现,它的最初形态就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又有人认为,《左传。哀公元年》记,夏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成”就是井田的单位,杜预注:“方十里为成”。商代甲骨文中,更把“田”写成四方、六方、八方、九方的整齐小块。《孟子》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可知,夏商周的田制是相类似的,井田制实行于夏商周三代。也有人认为,“井田”之名自周代文献中才出现,至战国末土地买卖盛行,促使井田制瓦解。因此,井田制只是周朝一代的土地制度。

井田中一般都有“公田”和“私田”,它们是如何划分的呢?《夏小正》传说:“古者先服公田,然后服其(私)田也”《诗。小雅。小田》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田)。”对于上述两类田地,有人认为,所谓“公田”是周王赐给诸侯和百官作为俸禄的井田;贵族们为榨取包多的剩余劳动而开垦出井田外的荒地,成为他们真正的私有财产,便是所谓“私田”。也有人认为,“公田”是贵族的自营田,征发劳动力来耕种,收获物归贵族剥削者所有,所以也称“藉田”(“藉”是“借”劳动力的意思):“私田”是授给耕种者的份地,用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故《汉书。食货志》上说:“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所“受”之田,即为私田。

井田中都分成等量的小块,它是干什么用的呢?有人认为,这些等量小块,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单位,而对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单位。但也有人认为,这些等量小块都是分配给单个家庭供其生活之用的,而且要定期实行重新分配。《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在井田上,官吏把田分为上田、中田、下田三等,并规定“三年一换土易居”。这样分得上田的人不能“独乐”,分得下田的人不能“独苦”。《周礼。大司徒》

谓,分得上田的“家百亩”,分得中田的“家二百亩”,分得下田的“家三百亩”。这是后来的又一种分配方法。

井田上耕种者的身分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剥削方式呢?有人认为耕种者是一无所有的奴隶,他们承受着奴隶制方式的剥削。也有人认为,井田上的耕种者受有“私田”作为生活份地,是封建社会初期的农奴;他们被征发到“公田”上去替主人耕种,承受着劳役地租的剥削;自春秋时代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后,劳役地租又变为实物地租。还有人认为,井田上的耕种者虽受有份地,但他们仍被强迫进行奴隶制性质的集体劳动,他们是一体“授产奴隶”。此外,《孟子》说的夏人行“贡”法,殷人行“助”法,周人行“彻”法,其具体含义是什么?夏人每块小田为“五十亩”,殷人“七十亩”,周人“百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井田制施行时有“国”和“野”的区别。《孟子》上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为什么又有如此的不同?对于这些,各家的解释不一,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总之,井田制是如何施行的,问题很多,众说纷纭。要了解历史的真相,还需详细占有材料,细心地鉴别探讨。

(郑嘉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