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於是,格蘭第被控行巫術,烏爾蘇拉女修士們則被認定附瞭魔。我們看到這樣的結論,忍不住要微笑,但在微笑變成露齒之笑,直到發展為狂笑之前,先讓我們探究一下,在十七世紀上半葉,這些結論所用的詞語其準確含義究竟為何。既然那個時代裡行巫術在任何地方都算作犯罪,那麼我們就先來看看對此事的法律界定。

愛德華·柯克爵士(1),伊麗莎白晚期和詹姆斯一世時期全英最偉大的律師,將女巫定義為“一個與魔鬼討論的人,或請教其如何做事,或有所行動”。根據1563年頒佈的法律,唯有在嘗試謀害他人性命且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女巫才會被判死刑。但是在詹姆斯一世執政的第一年,就有一部新的更嚴厲的法律替代瞭1563年的舊律。於是,1603年之後,女巫不管是否采用超自然的手段謀害他人,隻要有簡單的證據證明她是女巫,就可被判死刑。在法律實際執行過程中,女巫可能並不會受到起訴,例如替人占卜的女巫;甚至還有可能受到善意對待,比如用符咒、魔咒為人治病的女巫。但倘若有證據表明,女巫在行事的過程中“與魔鬼有討論”,或者使用瞭本質上是惡魔手段的魔法,那麼即是犯罪,被告就將被判死刑。

這雖然是英國清教徒的法律,但卻完全符合教會法(2)和天主教的慣例。多明我會(3)的克萊默和斯賓格勒,二人甚是博學,並是《女巫之錘》(4)的作者,在近乎兩個世紀的時間裡,此書是所有女巫獵捕者的教科書和指南,路德派、加爾文派和天主教派都在使用它。在書中作者引用許多權威,證明對那些行巫術、算命,或行其他任何妖術的行為,正確的懲罰便是死刑。

此書中道:“蓋巫術乃背叛上帝的大逆不道之罪,因此需對這些人(被告)施以酷刑,迫使其坦白。任何人,不管其地位與職位,如被控告行巫,就可以對他們施以酷刑。任何人一旦被發現有罪,即使坦白瞭自己的罪行,也要被送上拷問架,使之遍歷酷刑,這乃是法律所規定,以便使其受到與罪行相當的懲罰……”

這些法律的制定有其古老的傳統,因為人們相信魔鬼會介入人類的生活。更具體些說,真相早經揭示,魔鬼乃是“世界的王子”,它發誓要做上帝及上帝子民的敵人。有些時候,魔鬼會獨自行動;有些時候,它會在人類中尋找代理人來制造傷害。對此,此書中又提到:“如果有人問,魔鬼是願意自己行動傷害萬民萬物呢,還是更願意通過女巫來行破壞之事呢?那麼答案將是,這兩種手段沒有任何可比性,因為魔鬼絕對更願意借女巫之手來行破壞之事。首先,魔鬼從上帝手中奪下一個人為己所用,就極大地冒犯瞭上帝,因任何人原本都應效忠於上帝;其次,上帝越受冒犯,就越會被魔鬼搶去更多的權力,使它更加傷害人類;第三,魔鬼也有收獲,它在那些墮落的靈魂身上找到瞭寄居之所……”

在中世紀和早期的現代基督教世界,巫師及其客戶的生存境況,幾乎等同於生活於希特勒統治之下的猶太人、生活於斯大林統治之下的資本傢、生活於美國的共產主義者及其同情者的境況。巫師及其客戶們被視同異國政權的代理人,說他們不愛國還算是好聽的,最壞的時候,他們被視為叛徒、異教徒、人民的敵人。這些形而上學的內奸,既存在於過去的時代,也存在於當今世界的絕大部分地區,對付他們,其懲罰便是死刑。

死刑等待著那些政治上和世俗中的魔鬼崇拜者,他們現在被稱為“赤色分子”,當時則被稱為“反動派”。在十九世紀,曾經有過短暫的自由主義的時光,那時的人(比如米歇萊)發現很難去原諒,甚至很難去理解,為什麼巫師們曾經會受到那般野蠻的對待。對於過去,米歇萊們認為太過殘忍;面對當時的社會,他們則洋洋自得;至於未來,他們又極其樂觀——他們可是在對我們這個時代樂觀呢!這些唯理主義者(5),一廂情願地認為,隨著宗教傳統的衰落,類似迫害異教徒、折磨和燒死巫師這樣的暴行將壽終正寢。“宗教喚起邪惡,如此深重!”(6)

但是,無論回首往事還是瞻望未來,當我們站在近代史的下行之路這個有利的位置上,我們當下即能看見,無需信仰超自然的力量,宗教的所有邪惡依舊蓬勃興旺;我們亦能看見,堅定的唯物主義者準備崇拜他們偷工減料創造出來的偶像,似乎這些偶像也是那“絕對者”;同樣,自詡為人道主義者的那幫人,當他們迫害起反對者來,與宗教裁判官滅絕那些撒但(這個撒但富有人格,卓越不凡)的信徒一樣滿懷無比的熱情。人類這種行為模式的存在早於宗教信仰,也將比宗教信仰存在更久,此模式似乎在任何時代都能刺激到人類。

現在,自然沒多少人信仰魔鬼瞭,但是當撒但化身為現實人物,其存在就像它的加法反元素(7)一樣無可置疑時,許多人便像他們的祖先一樣行事瞭。為瞭證明其行為合法,這些人便將其理論轉為教條,將其章程變為基本原則,將其所在黨派的領袖樹立為神,而所有反對者,便被他們“魔成肉身”。他們由崇拜一個相對的偶像,轉為崇拜一個“絕對者”;由賦予偶像以完全的人性,轉為賦予“絕對者”以全然的神性。這有可能使他們在沉溺於最醜陋的激情時,良心上還覺得自己清白,並且自信他們正在為“至善者”效勞。而一旦風水輪流轉,當前的“絕對者”忽而變得蠢不可及,他們就能及時造出一套新的體系,以確保自古以來那種人性的瘋癲能繼續戴著它一貫的面具:法律、理想和真實信仰。

正如我們所見,與巫術相關的法律大體上是相當簡單的。任何人,蓄意與魔鬼勾結,都罪當至死。關於這條法律在實際情況中是如何執行的,限於篇幅本書不能詳述,隻能簡而言之,即當許多法官明顯對巫師懷有偏見之時,仍然有許多法官盡其所能要給被告一個公正的審判。然而即使審判再公正,以當今西方社會的標準來看,這種審判都不過是一幅荒謬的司法漫畫。

《女巫之錘》中寫道:“不管什麼樣的證人,隻要所言的證據是不利於巫師們的,法律便采納。”不僅所有人——包括瞭兒童、被告的死敵——被接受為證人,而且,各種各樣的證據也得到采納,如流言蜚語、道聽途說、推論、復述的夢境、被鬼附之人的話。為瞭獲得供詞,酷刑照例井然有序且頻繁地被使用,其手段更是花樣百出。伴隨著酷刑的,還有關於最後審判的虛偽承諾。在《女巫之錘》中,關於虛偽承諾的問題,兩位作者表現出其一貫的機智和自圓其說的能力。他們說,面對這一問題,可能有三種應對之道。

第一種,法官向犯罪的女巫承諾可以保住其性命,而且真的準備遵守諾言。當然,前提是被告供出其他女巫的名字。但這種欺騙性在於,被告認為自己的死刑將減輕為其他不那麼嚴厲的刑罰,例如流放。但法官卻已經決定責罰她被永久單獨監禁,隻能吃面包和水。第二種,法官認為“一旦女巫被交付給監獄,保住其性命的承諾就算是達成,過一段時間後,犯人照樣應被燒死”。第三種,法官可以坦然地向被告承諾會保住其性命,但其後他將卸去該案件的法官職位,並指定另外一位法官來判刑。(嗬,好一個“坦然地”,這簡單的一個詞,具有何等豐富重要的意義!蓄謀的欺騙,將置騙子的靈魂於極大的危險之中。因此,如果你發現需以撒謊作為權宜之計,那麼,就請做好心理準備。要知道,當你認定自己將來有相當的資格升入天堂之時,這僅僅是你自己的認定,而不是來自別人的認定,更非那絕不可能被戲弄的上帝的認定。)

對於現代的西方人來說,他們所見的中世紀或近代的巫術審判中,最荒謬同時也是最邪惡的特點,在於日常生活中幾乎任何古怪和麻煩的事情,都有可能被合理地判定為是魔鬼在搗亂,而這一定是由巫師行巫術所導致的。例如,1664年,當著未來首席法官馬修·黑爾爵士的面,聖埃德蒙茲伯裡(8)的兩名巫師中,有一名被判處瞭絞刑。這名巫師被認定,在一次爭吵中,詛咒並威脅瞭她的一個鄰居,然後,這位鄰居作證說,當他的母豬生出小豬時,豬崽們上躥下跳,然後立刻倒地而亡。這還不是全部。不久之後,他還被“一群個頭超級大的虱子所為難”。對付這等超自然的寄生蟲,現代的消毒法是無用的,於是證人別無選擇,隻好將自己兩套最好的西服扔進火堆。馬修·黑爾爵士是一位公正的法官,熱愛中庸之道,知識淵博,精通科學、文學與法學。可他居然鄭重其事地采納瞭這些證據,在今日看來近乎不可思議。或許是因為,與其他人一樣,黑爾爵士極其虔誠。在信仰正統基督教的年代,虔誠就意味著相信存在人格化的魔鬼,並承擔起將魔鬼的仆人——巫師們——趕盡殺絕的責任。此外,猶太教、基督教共同的傳統當然都是相信真理,而在此傳統中,確有可能存在先例:即如果被一名老婦人詛咒之後,會出現豬崽之死和虱子過度繁殖的超自然事件,這必定是因為撒但在為它的崇拜者們出頭。

《聖經》中有些關於魔鬼和巫師的知識,加上後來許多流行的迷信也融入其中,最終使得這些迷信也得到同等的崇拜,與古老的《聖經》手抄本所揭示的真理竟具有瞭同樣的威信。例如,直到十七世紀晚期,所謂的“巫術體能測試”的合法性竟毫無疑義地得到所有檢察官和絕大多數民法官的認可。被告的身體上是否有非比尋常的標記?能否發現其身體的某個地方居然對針刺都不敏感?當然首先是要看這些被告的“副乳頭”,或者說額外的乳頭(9),能否被某些熟悉的動物如蟾蜍和貓所吮吸,並且能夠養肥這些動物。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毫無疑問,嫌犯是一個女巫,因為根據傳統這些特征乃是魔鬼在自己的信徒身上留下的烙痕和印記。(既然百分之九的男性和略低於百分之五的女性,天生就有額外的乳頭,那麼就少不瞭這些命中註定的冤死鬼瞭。)

還有其他一些流行的迷信,其中有三條因廣為世人接受,造成瞭人間巨大的悲劇,因此我們在這裡至少要提一下。這三條迷信是,通過呼喚魔鬼的幫助,女巫們能制造風暴、疫病和陽痿。在《女巫之錘》中,克萊默和斯賓格勒視這些觀念為不證自明的真理,不僅為常識所驗證,而且為最偉大、最權威的博士們所認可。書中言道:“多馬(10)在評論約伯時說,必須承認,得上帝的認可,魔鬼就能擾亂天氣、興起風暴,並從天上投下火焰。雖然無論善天使、惡天使,都不能化身為各種各樣的肉體(隻有造物主才能化為肉身),然而,在環境變化方面,肉體卻要遵循精神的命令……既然風雨及其他類似的天氣變動僅僅起因於大地、河流蒸發的水汽運動,那麼,魔鬼的自然力足夠導致天氣變化。”

至於疫病,書中說:“隻要得到瞭上帝的默許,女巫們就能使人們患上世上任何一種疾病,甚至包括麻風和癲癇。這一條可以由醫生也會患上任何一種疾病的事實予以證明……”醫生們的權威性,還得到瞭該書作者親身的觀察驗證。“因我們經常發現,某些人如果接觸瞭掩埋在死人旁邊的雞蛋尤其是放在女巫屍體旁邊的雞蛋……特別是如果這些雞蛋被送給一個人,而這個人把雞蛋煮瞭吃或生吃瞭,他就會得癲癇,或者病倒。”

關於陽痿,該書作者對自然陽痿的種種情況與超自然狀況下的陽痿進行瞭鮮明的對比。自然陽痿是指一個男人不能與任何異性發生性關系,而超自然狀況下的陽痿,則由魔咒和魔鬼引發,指的是不能與特定的一個人發生性關系(尤其是自己的配偶),與其他異性交媾則無問題。作者強調,相較於人類生活的其他方面,上帝允許女巫在與生殖力相關的方面多行巫術,因為,自從人類墮落(11)之後,“與人類其他行為比較”,和性相關的行為中“存在著更多的墮落”。

毀滅性的風暴並非罕見,而絕大部分男性偶然都會受陽痿之苦,至於疫病,更是司空見慣。在那樣的時代,法律、神學、大眾的迷信都一致將這些日常現象諉過於女巫,監視、指控、迫害女巫的案件遂不可勝數。在十六世紀追捕女巫的高峰期,德國部分地區的社會生活一定極其類似納粹之下的德國。

遭受酷刑,被某種責任感鼓動,或僅僅是歇斯底裡的沖動,這些都能使一個男人起而告發其結發的妻子,一個女人起而告發其最好的閨蜜,一個孩子起而告發其母親,一個仆人起而告發其主人。而這些還不是一個被魔鬼纏身的社會的全部罪惡。許多人會不斷被提醒要防備巫術,每日都被警告要預防魔鬼,最終造成瞭這種災難性的後果。一些較為膽小的人竟被嚇破瞭膽,面對那無時無刻不存在的恐懼,一些人甚至選擇瞭自殺;而對那些野心勃勃、滿懷憤怒的人進行喋喋不休的關於超自然危險的教誨,卻導致瞭另一種後果:類似博斯韋爾(12)的男人和類似蒙堤斯斑夫人(13)的女人,為瞭獲得他們垂涎欲滴的獎賞,時刻準備著利用巫術來實現他們罪惡的目的。假如一個人自覺受到瞭壓迫,感到沮喪;假如一個人對全社會(尤其是對鄰居)懷恨在心,那麼他選擇向魔鬼求助就是再自然不過的事瞭,因為照多馬和其他人所言,魔鬼是能夠制造巨大傷害的。

那些神學傢和宗教審判官們如此關註魔鬼,並視巫術為最可憎的犯罪,卻恰恰在實際上宣揚瞭魔鬼的信仰,並鼓勵瞭民眾大行巫術,而這本來是他們竭盡全力要去壓制的。到瞭十八世紀早期,巫術終於不再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出於各種原因,它終於淡出瞭歷史。而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幾乎無人願意自找麻煩去壓制所謂的巫術。於是,巫術審判越少,巫術的傳播就越少。那時,人類的註意力從超自然轉到瞭自然。自1700年直至今日,西方世界所有的審判都是世俗的,或者說是人文主義的。對我們來說,“根本惡”(14)不再是形而上學的東西,而是歸入瞭政治或經濟的范疇,它現在已不再體現在巫師和魔法傢身上瞭(因為我們現在喜歡自認為是實證主義者),而是由某些被人憎恨的階級和國傢來做代表。行動與理性之間的關系與過去相比已有改變,但激發仇恨、為暴行辯護之類的事仍然一如舊日。

我們可以看到,在十六、十七世紀,教廷聲稱邪惡的巫術無所不在,根據此教誨,法律便配以相應的無情手段。那麼,在巫術這個問題上,公眾意見與官方意見在多大程度上一致呢?還有,口齒不清、大字不識的大多數人,他們對此感想如何呢?所有這些,隻能從他們留在歷史記錄中的具體行動,以及從當時的知識分子的評論中做出推論。

在論及與動物有關的巫術時,《女巫之錘》對中世紀鄉村生活投以一束好奇的側目之光;而感傷主義者們,因厭惡現在的生活,又對舊日極端殘暴的歷史(並不比今日更仁慈)一無所知,至今仍然對中世紀的鄉村生活充滿盲目的懷舊之情。書中寫道:“甚至在最小的村莊,所有的婦人都相互傷害對方的奶牛,用的方法是以咒語使奶牛的乳房幹癟,有時還常常殺死奶牛。”又經歷瞭整整四代人,英國的兩位占卜傢,喬治·吉福德(15)和塞繆爾·哈森涅(16),才為我們描述瞭一個魔鬼出沒的社會中,類似鄉村生活的場景。

吉福德寫道:“有一位婦女W,與鄰居發生激烈的爭吵,此鄰居後來便突然遭遇相當大的傷害……對此,人們已經滿腹狐疑。沒過幾年,她又與人產生矛盾,後來這人也患瞭疫病。這就足以說明一切瞭。於是這件事被到處傳播,說W婆娘是一個女巫……當然,後來W婆娘確實開始變得非常令人討厭,她對其他人的態度也不好,鄰居都不敢跟她說話。人們心裡希望她被絞死。很快,又一個日益憔悴的人病倒瞭,鄰居們去看望他。‘你好,鄰居,’其中一人說,‘你難道不懷疑有什麼下流的勾當在陷害你嗎?你是不是惹怒她瞭?’他回答說:‘是的,鄰居,確實如此。我討厭她已經很長時間瞭,但我不清楚自己是怎麼惹怒她的。那天,我和我的妻子隻是一起懇求她,請她將她的雞趕出我的花園……我想,她真的對我施瞭巫術。’於是,此後大傢都說W婆娘果然是一個魔鬼……這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就在他病倒之前不久,曾有一隻鼬鼠從W婆娘傢躥到他的院子裡來。那病人隨後死掉瞭,並且被認定是為巫術所害。然後,W婆娘便被抓捕,關進瞭監獄;接著,她受到瞭指控,被定罪,送上瞭絞架。但直到臨終前,她依然堅稱自己並無罪過……”(17)

哈森涅在他那本《嚴重欺詐行為之宣言》中寫道:“哎呀,然後呢,小心些,四處看看,我的鄰居們!如果你們有一頭羊犯瞭暈眩病,或一頭豬得瞭腮腺炎,或一匹馬患瞭搖擺癥,或者你傢的男學童調皮搗蛋,或者女孩子在紡輪旁懶懶散散,或者你看中的小婊子滿臉陰雲,隻因她的粥中沒有肉油,而其父母的面包上也沒有足夠的奶油……然後,諾佈斯大娘偶然對這小婊子喊瞭一聲:‘無所事事的小娼婦’,或表示要喊魔鬼來抓她,那麼毫無疑問,諾佈斯大娘就是一個女巫。”(18)

這些鄉村社群的風俗畫,牢固地根植於人們的迷信、恐懼和互相之間的惡意中,使人既好奇又沮喪。更重要的是,這些情景仍然發生在當下的現代社會,依然十分流行,而且與時俱進。這使我們強烈地回憶起《第二十五個小時》和《一九八四》裡的一些內容。在前書中,喬治烏描述瞭目下以及剛剛過去的歷史中那些夢魘般的事件;而在後書中,奧威爾預言瞭更加殘忍邪惡的未來。

前述文字,是知識分子對那些口齒不清的民眾所謂“民意”的記錄,這些記錄是非常有啟發意義的。但是,行動的聲勢遠過於話語。一個社會如果周期性地對所謂的女巫施以私刑,那麼,不過是對其信仰巫術、恐懼魔鬼的有力證明。在這裡,舉一個源自法國歷史的例子,幾乎與本書講述的故事發生在同一時期。那是在1644年的夏天,在經歷一場猛烈的、毀滅性的冰雹後,靠近波恩(19)的許多村莊的村民們團結起來,準備向那些魔鬼的化身復仇,正是他們在嬉戲中毀瞭村民們的收成。一名十七歲男孩宣稱自己的鼻子絕對可靠,能嗅到女巫的氣息。於是,在他的帶領下,一群婦女被按到水中活活打死,剩下的人則被用燒紅的鏟子推進磚窯燒死,還有的被從高處一把扔進磚窯。為瞭結束這場惡性事件帶來的恐慌,第戎(20)的最高法院不得不下令安排一隊警察,攜帶重武器,護送兩名特派員去處理該事件。

由此我們看到,那些口齒不清的民眾的所謂“民意”,與神學傢和律師是完全一致的。然而,知識階層的意見並非與他們完全一致。克萊默和斯賓格勒曾滿懷義憤地譴責過那些懷疑巫術真實性的知識分子——到瞭十五世紀末期,這樣的人已經有很多。二人在書中指出,所有的神學傢、聖典學者對如下謬誤加以一致的譴責:“那些人聲稱:世上並無巫術,巫術是某些人想象出來的,這些想象力豐富的人,因看不到發生在暗處的事實(其實至今還無人可以參透這些潛藏的因素),便將某些自然事件歸因於巫術的作用,似乎他們並非被那些隱藏的原因所影響,而是被魔鬼或魔鬼的代理人——女巫所影響。”二人又在書中提到,“所有的博士們譴責這一謬誤,並視之為徹底的錯誤;多馬尤其猛烈地抨擊這一謬誤,並視之為如假包換的異端,因這謬誤源自不信神……”

這一神學推論引發瞭一個實際的問題,即那些堅稱女巫不存在的人,是直接被認定為異端從此聲名狼藉,還是隻認定他們有異端思想的嫌疑呢?似乎前一種意見是正確的。不過雖然“被控懷有此等邪說”的所有人都被逐出瞭教會,隨後又遭到所有懲罰,“但我們應考慮到,仍有數量龐大的人群,因自己的無知也必定犯有同樣的謬誤。既然此謬誤如此常見,那麼出於仁慈,審判的尺度或許可放寬些”。另一方面,“不能讓任何人自認為以無知作辯護就能逃脫懲罰,因為這類無知之舉或使人偏離正道,或使人犯下重罪”。

一言以蔽之,教廷的官方意見是這樣的:雖然不信巫術的存在毫無疑問是一種異端邪說,但不信巫術的人卻沒有立刻被懲罰的危險。當然,他們仍有嚴重的異端嫌疑,倘若在教會已告知他們何為真理之後,他們仍堅持錯誤的觀點,那麼他們將面臨嚴重的問題。蒙田在《隨筆錄》第三卷第十一章曾發表這樣的告誡:“當任何人因產生幻覺,隨便找些沒經驗的人來作證,指控我的鄰居中有女巫,那麼她們的生命便將受到威脅。其實,既然我們不清楚巫術的成因,也不明白巫術進行的方式,那麼引用《聖經》中的相關案例(這些案例是最無疑問、最不可反駁的)與當今時代裡的女巫案例做個區分,分析二者之間的異同,以我們的智慧是辦不到的。”或許隻有上帝能明白何為巫術,何為神跡。我們必當信仰上帝;但我們是否有必要相信一個人呢?“他不過是我們中的一員,他對自己說的話(有關巫術的證言)都會感到驚奇,因為假如他沒失去理智的話,他必然會感到驚奇。”蒙田以如下一句金玉良言做瞭總結,這句話,完全可以刻在每個教堂的聖壇上、每個法官的長凳上、每個講堂的墻壁上,刻在每個國傢的參議院和議會,也刻在每個政府的辦公室和會議室。這句話是用霓虹燈的光芒寫出的,每一個字母都高大如人身。他說:“畢竟,單憑猜測就將一個人活活燒死,那人類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太大。”(21)

半個世紀之後,塞爾登(22)的用語就沒有那麼謹小慎微瞭,但也不再那麼講究人道主義。他說:“存在反對女巫的法律,並不證明女巫就是存在的,但法律需要懲罰那些假借巫術害人性命的惡人。倘若一人可以公開宣稱,隻要將自己的帽子轉動三次,並發出嗡嗡的叫聲,他就能奪去另一個人的性命(即便事實上他根本不能完成這樣的事);那麼,國傢法律就應該有其公正性——任何人若當真轉動自己帽子三次且發出嗡嗡的聲音,而其目的又真的是要害人性命,則此人當被處死。”

塞爾登是一個十足的懷疑派,他反對根據各級教義對(有關女巫的)猜測予以拔高;但是同時,他是一個地道的律師,對被認定為女巫的人施以火刑,他認為有可能是正確的。蒙田也曾接受過法學教育,但他卻固執地拒絕接受法律的瑕疵。當蒙田想到女巫,他並不去思索她們那需被懲罰的邪惡用心,而是考慮她們或者可能有藥可治的疾病。他寫道:“本諸良心,我更應為她們開出藜蘆的藥方——此藥被認為可消除憂鬱因而能療治瘋狂——而不是開出毒芹的藥方來。”

最早於1563年對獵捕女巫的行為和魔鬼介入人世的理論予以攻擊者,乃是一位德國的醫生,名為約翰·威爾(23);然後,來自肯特郡(24)的紳士雷吉諾德·斯科特(25)於1584年發表瞭《巫術之探秘》。

新教徒吉福德和聖公會教徒哈森涅,在有關當代巫術案例的問題上,與斯科特持相同的懷疑態度,但卻不能如斯科特一樣更進一步,質疑《聖經》中有關附魔、巫術、與魔鬼立約等說法。

與這些懷疑派形成鮮明對比的,還有一堆相信巫術存在的顯赫之輩。首先是卓越不凡的讓·博丹(26),他說,他之所以寫作《陷入魔鬼狂熱的巫師》一書,首先是因為“他要給那些試圖盡可能為巫師們開脫的作傢們迎頭一擊,因為看起來,這些作傢似乎是被魔鬼引誘,才寫出那些蒙人的東西”。照博丹的看法,這些懷疑派活該與那些女巫一起被送上火刑柱,誰叫他們不僅致力於保護她們還積極為她們辯護呢。

詹姆斯一世在他的《魔鬼學》一書中也采取瞭相同的態度。他說,威爾為巫師辯護,而他那本辯護的書“恰恰暴露出此人實乃巫師中的一員”。

與國王同一時代的偉人中,還有瓦爾特·羅裡(27)爵士和弗朗西斯·培根(28)爵士,他們似乎也是相信巫術存在的人。在十七世紀其後的時間裡,我們發現,英格蘭仍然有人就巫術問題進行辯論,如哲學傢亨利·莫爾(29)、卡德沃斯(30),如博學的醫師和學者托馬斯·佈朗爵士(31)、格蘭維爾(32),以及才華橫溢的律師馬修·黑爾爵士、喬治·麥肯齊爵士(33)

在十七世紀的法國,所有神學傢都承認巫術是現實存在的,但並不是所有的神父都熱衷於追捕女巫。對許多神父來說,獵捕女巫這檔子事似乎是極其不得體的,而且對良好的秩序和社會穩定是一個威脅。他們對那些陷於獵巫的狂熱激情中的同工們深表哀嘆,並盡其可能地予以阻止。在律師中,也有類似的情形。其中一些律師,實在太興奮能將一個女人燒死瞭,“看啊,螞蟻紛紛鉆進洞裡,因那烏雲正在匯聚,帶來一場冰雹,終將摧毀那女巫所在的村莊”。(這次的焚燒女巫事件,發生在1610年的多勒。)而另一些律師則是溫和派,他們自然也相信有所謂的巫術,但卻不太情願真的去起訴巫師。

但是,身處專制君主統治之下,國王的意見才是決定性的。路易十三對魔鬼甚是焦心,但是他的兒子卻不是如此。1672年,路易十四下令,所有最近在魯昂議會上被判定為行巫術的人,應被判為流放。議會提出抗議,但是他們的抗議無論從神學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都不能令國王改變主意。國王樂於看到女巫們不被燒死,流放足矣,就這麼定瞭。

回過頭來考慮在盧丹發生的一切時,我們務必明確,修女們所謂的附魔,和其宣稱附魔的原因——格蘭第施展瞭巫術,這是兩回事。下文我將主要探討格蘭第的罪孽,關於附魔的問題,留待後面的章節討論。

特朗基耶神父是最早一批到達盧丹的驅魔人中的一員,他在1634年出版瞭《有關盧丹市烏爾蘇拉修會附魔事件及於爾班·格蘭第之審判的公正的訴訟程序實錄》。此書名很有欺騙性,因這本小冊子其實沒有任何“實錄”可言,它不過是辯解,是為驅魔人和法官們的行為進行修辭學上的防禦,以應對公眾明顯的懷疑和普遍的非難。很明顯,在1634年,絕大多數受過教育的人對修女們所謂的附魔一事的真實性深表懷疑,同時也相信格蘭第的清白,並對格蘭第受到不公平的審判感到震驚和厭惡。

特朗基耶神父倉促出版此冊子,原希望憑他佈道的雄辯,使讀者的看法回到正軌。但他的努力一點都不成功。不錯,國王和王後對盧丹附魔事件深信不疑,但朝臣們卻幾乎無一人相信。當時到盧丹看驅魔儀式的權貴之輩,甚少相信附魔一事的真實性。當然,如果附魔一事非真,則格蘭第自當無罪。絕大部分拜訪盧丹的外科醫生們在離開時,也深信他們所見的所謂附魔現象,完全是再自然不過,並無魔鬼作祟。梅納熱(34)、德奧弗拉斯特·何耨豆、伊斯梅爾·佈利奧,所有這些作傢和學者在論及格蘭第之死時,皆堅定地維護他的清白。

站在這些懷疑者對立面的,是那些信奉天主教的文盲和大眾。(至於那些文盲的新教徒嘛,不用說,在格蘭第之死一事上,全體一致地表示懷疑。)至於所有的驅魔人,他們看起來全都相信格蘭第犯有罪孽,而修女們也肯定附魔瞭。他們是如此堅信不疑,以至於像米尼翁教士一樣,他們幫助制造假證,以便將格蘭第送上火刑柱。(在唯靈論的歷史上,關於欺詐的作用是得到明確承認的,尤其是虔誠的欺詐,完全不與信仰相違背。)那麼神職人員們的意見呢?我們幾乎一無所知。但作為虔誠的教會人士,他們大概會站在專業的驅魔人,如米尼翁、巴雷和其他人一邊。但是世俗教士們呢?他們會否焦慮地相信甚至宣揚說,竟是他們中的一個人,將自己的靈魂賣給瞭魔鬼,並對十七名烏爾蘇拉修會的修女們施瞭符咒?

我們至少知道的是,在高階的神職人員中,關於格蘭第之死一事的意見可謂涇渭分明。波爾多大主教相信格蘭第的清白,至於修女們,她們是受米尼翁教士的蠱惑,同時受“慕男狂”的影響,才會有所謂的“附魔”。

普瓦捷主教則不然,他相信修女們真的附魔瞭,而格蘭第就是一名巫師。那麼最高宗教權威,即紅衣主教對此事又是什麼樣的態度呢?後面我們將看到,在某種情況下,黎塞留對此事全然表示懷疑——此事完全是一個騙局;但在另一種情況下,他則表現出如同一個燒炭工的信仰——以一種匹克威克式的態度,有時甚至以一種非匹克威克式的態度,他認定這事完完全全是正確無誤的。

不管是出於好心還是壞心,凡是巫術,皆是以超自然(雖然並非神聖)的手段,達到自然的目的。所有女巫都利用巫術和差不多是魑魅魍魎的力量,但其中一些女巫卻也是“舊宗教”(35)的信奉者。

瑪格麗特·穆雷小姐(36)在她那本傑作《西歐女巫崇拜》的序言中寫道:“為瞭掃清認識上的誤區,我明確區分瞭‘技術巫術’和‘儀式巫術’。無論使用者自稱是巫師還是基督徒,無論使用相關巫術其目的是好是壞,是為瞭殺人還是為瞭療傷,隻要涉及到的是符咒、魔法,全部稱為‘技術巫術’,這類符咒、魔法在每個民族、每個國傢都很常見,在所有宗教中也都有祭司或信徒使用,它們是人類共同遺產的一部分。……‘儀式巫術’——或者我更願意稱之為‘狄安娜(37)崇拜’——包括瞭在晚期中世紀時代被稱為‘女巫’的那群人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儀式。有證據表明,在基督教信仰的潛流中,許多階層——首先是較為無知的人群或人口密度較低地區的人們——對‘儀式巫術’有所信仰,這一信仰可追溯至基督以前的時代,似乎源自西歐古老的宗教。”

耶穌紀元的1632年,離西歐“改信基督教”已經過去瞭一千多年。雖然古老的生殖崇拜因長期“反政府”之故已經受到相當的破壞,但是,它卻仍然存在,仍然炫耀著它眾多的堅定信徒與殉教的烈士,仍然有其相應的組織——按照科頓·馬瑟(38)的說法,該組織與他本人所在的公理教會(39)一模一樣。舊信仰存活這一事實,一定程度上似乎並不那麼令人震驚,因為倘若我們回顧危地馬拉印第安人的改宗史,便會很明顯地發現,雖歷經四個世紀的傳教,可此輩今日的天主教信仰並不比阿爾瓦拉多(40)進入危地馬拉後的第一代改宗的土著們更正宗。

或許,再過個七八百年,中美洲的宗教境況將與十七世紀的歐洲相似,一大群基督徒殘忍地迫害一小群舊信仰的教徒。

(在一些地區,“狄安娜崇拜”者們和他們的同情者在全體居民中或可能占據絕大多數的位置,比如,洛林、侏羅省和巴斯克地區(41),關於這些地方的“狄安娜崇拜”,雷米(42)、博蓋(43)、德·朗克(44)在十七世紀之初都分別有所記錄。從他們的著作中可以清晰看到,在這些偏遠地區,絕大多數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信奉舊宗教。作者們打賭說,這些人白天向上帝禱告,晚上則崇拜魔鬼。在巴斯克地區,許多神父常常做兩種彌撒,一種是向著白天使,一種是向著黑天使。德·朗克曾燒死三名這樣的神職人員,另外五人卻逃離瞭死牢,但他強烈地懷疑這種人仍然有許多。)

“儀式巫術”的核心典禮是所謂的“安息日”,這個詞來源不明,與希伯來文中那個同音詞其實毫無關系。“安息日”每年慶祝四次,分別是:2月2日的聖燭節、5月1日的五朔節、8月1日的收獲節,以及10月31日的萬聖節前夜。這些節日都很盛大,經常有成百上千的信徒不遠千裡來參加。在傳統宗教仍然存在的村莊中,在“安息日”之間,有每周一次的所謂“女巫會”,一小群人會聚集在教堂。而在四次重要的“安息日”時,魔鬼本尊永遠在場——自然這是有人做它的化身,此化身者榮幸地代表著“狄安娜崇拜”中的兩面神,其特權或者來自傢族世襲,或者是經過努力才取得。於是,崇拜者們向此神表達敬意,便親吻他背面的臉——其實是一個面具,附在魔鬼臀部那條動物的尾巴下面。然後,便有一些信徒,至少是女性信徒,與此神進行交媾儀式,為瞭完成此儀式,化身者提前準備一個人造的陽具,或是牛角制的,或是金屬制的。在此儀式之後,便有一次野餐(因為“安息日”是在戶外舉行慶祝的,其地點靠近某些神聖之樹或石頭),人們歌舞歡樂,最終演變成一場混亂的交媾狂歡。毫無疑問,這一狂歡儀式源自原始的獵人和牧人們為促進自己賴以為生的動物多產而發明的魔術。在這樣的“安息日”,壓倒性的氛圍是一種親密的友情,以及無所顧慮、動物般的狂歡。參加這些儀式的很多人在被捕和受審之時,即使受到酷刑,甚至被釘在火刑柱上,都堅定地拒絕放棄自己的信仰,因這信仰曾給他們帶來如此巨大的幸福感。

而在教廷和世俗管理人員的眼中,參加魔鬼的聚會比行巫術還要邪惡。一個女巫如果參加瞭“安息日”聚會,要比那單純在傢中秘密行巫術的女巫更壞,因參加“安息日”聚會是公開承認自己更傾向於“狄安娜崇拜”,而不是基督教。此外,女巫的組織是很秘密的,可能會被有野心的領導者引向某些政治目標。博斯韋爾就是這般利用瞭蘇格蘭的女巫大聚會,看來是錯不瞭的事情。(45)更加可信的事實是(且不管其對錯),伊麗莎白女王和她的樞密院確信,外國和本土的天主教徒雇傭瞭女巫和巫師,要謀害女王的性命。而根據讓·博丹的說法,在法國,巫師的組織類似黑手黨,在各個階層都有其會員,在每個城鎮和村莊都有分支。

因其罪孽似乎更加邪惡,格蘭第最終被控為不僅行使瞭“技術巫術”,而且也參與瞭“安息日”的儀式,他實乃魔鬼教派的一員。

耶穌會的一個門徒竟鄭重其事地棄絕瞭他洗禮時所得的恩賜;一個神父竟離開其佈道臺,興沖沖地向魔鬼致敬;而一位嚴肅而博學的神職人員竟與巫師們大跳吉格舞,並與一個女巫、山羊、夢魘混合在一起的不知什麼東西在幹草堆上顛鸞倒鳳。凡此等奇景,估計會使虔誠者嚇癱,使低俗的觀眾高興得渾身發癢,也會使新教徒們大為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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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愛德華·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年—1634年),英國律師、法官、政客。

(2) 教會法,廣義而言,可以泛指整個基督教會及其各個教派在不同時期的規范和匯編的各種規章制度。狹義而言,是指存在於中世紀西歐的天主教會法。教會法是西歐封建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 多明我會,即道明會,亦稱“佈道兄弟會”,天主教托缽修會的主要派別之一。

(4) 《女巫之錘》(The Malleus Maleficarum),1486年出版,是魔鬼文獻中最重要的一部著作,這部著作是針對宗教裁判官而寫,與以前同類書籍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專門敘述如何偵察巫師的罪行。作者據信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克萊默(1430年—1505年)和斯賓格勒(1436或1438年—1495年)。此書是16、17世紀追捕女巫的基本指導手冊。

(5) 唯理主義,即主張檢驗真理的標準和獲取正確知識的途徑不是感覺經驗,而是理性的一種主義。笛卡爾是法國唯理主義奠基人。

(6) 此處原為拉丁文,引用的是羅馬哲學傢及詩人盧克萊修的名言。

(7) 原文為Opposite Number,即Additive inverse,翻譯為加法反元素,指的是一個數X的相反數-X。例:7的加法反元素是-7,-0.3的加法反元素是0.3。撒但的加法反元素,自然是上帝。

(8) 聖埃德蒙茲伯裡,位於英國中西部的一個集鎮。

(9) 這裡指多乳癥,常見的一種先天性畸形。

(10) 多馬,耶穌的十二門徒之一。

(11) 人類墮落,在基督教中是指人類始祖犯罪被逐離伊甸園。

(12) 此處或指第五任博斯韋爾伯爵(Bothwell,1562年—1612年),曾是蘇格蘭海軍大臣,在英國歷史中是有名的叛徒、陰謀傢。

(13) 蒙堤斯斑(Montespan,1640年—1707年),是法國路易十四國王最有名的情婦,她為國王生瞭七個子女。

(14) 根本惡,康德在《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一書中提及的概念。

(15) 喬治·吉福德(George Gifford,1552年—1613年),伊麗莎白女王的朝臣。

(16) 塞繆爾·哈森涅(Samuel Harsnett,1561年—1631年),英國宗教作傢,1629年被任命為約克大主教。

(17) 原註:出自喬治·吉福德論女巫的一篇文章,轉引自《英格蘭巫術史》。

(18) 原註:轉引自《英格蘭巫術史》。

(19) 波恩,法國東部釀酒中心。

(20) 第戎,法國東部城市。

(21) 見《隨筆錄》第三卷《論跛子》。

(22) 約翰·塞爾登(John Selden,1584年—1654年),英國法學傢,以博學著稱於當世。

(23) 約翰·威爾(Johann Weier,1515年—1588年),荷蘭醫生、術士、鬼神學傢。赫胥黎說他是德國人,疑是筆誤。

(24) 肯特是英格蘭的一個郡,位於倫敦東南。隔多佛爾海峽,與法國相望。

(25) 雷吉諾德·斯科特(Reginald Scot,約1538年—1599年),鄉紳、下議院議員。

(26) 讓·博丹(Jean Bodin,1530年—1596年),法國法學傢、政治哲學傢。

(27) 瓦爾特·羅裡(Walter Raleigh,約1554年—1618年),英國貴族、作傢、戰士、政客、朝臣、間諜、冒險傢。

(28) 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626年),英國文藝復興時期散文傢,唯物主義哲學傢,實驗科學創始人,被譽為“實驗哲學之父”。

(29) 亨利·莫爾(Henry More,1614年—1687年),英國人,劍橋柏拉圖學派的哲學傢。

(30) 拉爾夫·卡德沃斯(Ralph Cudworth,1617年—1688年),英國哲學傢,劍橋柏拉圖學派的領軍人物。

(31) 托馬斯·佈朗(Thomas Browne,1605年—1682年),英國博物傢、作傢。

(32) 約瑟夫·格蘭維爾(Joseph Glanvil,1636年—1680年),英國作傢、哲學傢、牧師。

(33) 喬治·麥肯齊爵士(George Mackenzie,1636或1638年—1691年),蘇格蘭律師、檢查總長、散文傢、法律作傢。

(34) 吉勒斯·梅納熱(Gilles Ménage,1613年—1692年),法國學者。

(35) 原文為la vecchia religione,意大利語,指的是基督教信仰統治意大利之前,意大利的傳統宗教信仰。

(36) 瑪格麗特·穆雷(Margaret Murray,1863年—1963年),女,英國傑出的古埃及學者、考古學傢、人類學傢、民俗學傢。

(37) 狄安娜,羅馬神話中之處女守護神、狩獵女神、月亮女神。

(38) 科頓·馬瑟(Cotton Mather,1663年—1728年),生於新英格蘭,是美國獨立之前在社會、政治上極有影響力的清教牧師、多產作傢。

(39) 公理教會,基督教新教宗派之一,該宗主張各個教堂的會眾組成獨立的教會,並由其教徒公眾管理,尤其強調個人信仰自由。

(40) 佩德羅·德·阿爾瓦拉多(Pedro de Alvarado,1485年—1541年),西班牙征服者,危地馬拉總督。

(41) 洛林,法國東北部的一個地區;侏羅省,法國東部省份;巴斯克地區,位於西班牙北部和法國南部。

(42) 尼古拉斯·雷米(Nicholas Remy,1530年—1616年),法國地方法官,因追捕女巫聞名。

(43) 亨利·博蓋(Henry Boguet,1550年—1619年),知名法學傢,聖克洛德地區的法官,因寫作《論邪惡的巫師》(Discours exécrable des Sorciers)而獲得鬼神學傢的名聲。

(44) 德·朗克勛爵,即皮埃爾·德·羅斯蒂居(Pierre de Rosteguy,1553年—1631年),法國波爾多大法官,1609年曾發起一場大規模的獵巫行動。

(45) 此處的博斯韋爾即弗朗西斯·斯圖爾特,第五任博斯韋爾伯爵,他被控曾利用巫術,試圖奪取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四世的性命。在審判中,又牽涉到女巫,於是,有超過100個所謂的女巫在蘇格蘭的北柏威克受審,許多人受到折磨後承認,曾經夜裡在教堂中與魔鬼聚會,並決定要害死國王及其傢屬,方法是令國王的船沉沒。

《盧丹的惡魔》